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方针、政策,组织拟订全市水利政策、措施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编制流域(区域)水利综合规划、水资源、防洪、水土保持等专业规划,并组织实施。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、水土保持和防洪论证的评价工作。
(三)负责防治水旱灾害。组织、协调、监督、指挥全市防汛防旱工作,对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,编制市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。负责盐城市区防洪工作,指导全市城镇防洪工作。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。
(四)统一管理和保护全市水资源(含矿泉水、地热水)。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,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,指导水利行业供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工作。负责全市计划用水、节约用水工作,拟定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拟订行业用水标准并监督实施,指导并推动全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。
(五)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,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并监督实施,监测河流、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、水质,核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。指导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,提出饮用水源地设置意见。
(六)负责生活、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,指导再生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。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(批)并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,发布水质监测通报、水资源公报。指导水务一体化工作。指导雨洪资源利用的工程建设与管理。
(七)组织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,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,协调、仲裁水事纠纷。负责河道采砂取土管理和监督工作。负责水行政征收工作。
(八)指导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作。编制、审查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、可行性报告,组织实施重点水利建设项目,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行业管理(含水利工程规划设计、招投标、监理、质量监督、竣工验收等)及相关资质管理。
(九)指导全市各类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,指导流域和区域骨干河道、湖泊及河口、海岸滩涂的治理与开发,负责市属水利工程的运行与管理。承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工作。
(十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。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,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,指导节水灌溉、乡镇供排水、河道疏浚整治、农村饮水安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,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,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。
(十一)指导全市水利系统财务审计工作。负责有关水利资金的计划、使用、管理及内部审计监督,参与水利投入机制和筹资政策的研究,指导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十二)负责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。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,贯彻执行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,拟订水利工程规程、规范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,指导水利信息化和全市水利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。
(十三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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